据了解,医疗责任风险金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年度进行筹集和结算,在发生医疗纠纷赔(补)偿时用于支付赔(补)偿。医疗责任风险金设在卫生部门的基本账户内,实行分户管理、专账核算。其中,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筹集金额按照年医疗收入的2‰进行计取,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筹集金额按照年医疗收入的3‰进行计取。医疗责任风险金以省辖市为单位,实行集中管理、专款专用,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,不足部分要及时补充。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由省卫生厅、省财政厅负责管理。
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杠杆,河南对于连续3年医疗纠纷赔(补)偿金额不超过医疗责任风险金50%的医疗卫生机构,将降低其30%的筹集基数。对于连续2年医疗纠纷赔(补)偿金额达到医疗责任风险金50%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,将提高其20%的筹集基数;对于连续3年医疗纠纷赔(补)偿金额达到医疗责任风险金50%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,将提高其30%的筹集基数。
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、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的协议、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,可作为医疗纠纷赔(补)偿时的依据,但同时要按规定拨付。河南还从医疗责任风险金中抽取6%的资金用于支付医疗纠纷案件调查、专家会商及技术咨询等费用。(医药卫生报)